拆迁人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常年代理征地拆迁案件,有着丰富的**经验和独到的**思路,是被拆迁朋友的良师益友,以公正、平等为原则驰骋在拆迁**一线,诚信责任代理案件为被拆迁人拿下满意的安置补偿。现结合实际的**经验为大家解释评估相关问题: 一、什么是拆迁评估? 拆迁评估是我们通常说的拆迁补偿价格评估。 拆迁补偿价格评估指的是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行为
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实施多年的多了,有些地方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还是以前的,引发了不少**、围攻、堵门、堵塞交通等事件。因此,当前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或完善既切合本地区经济规律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又符合现行条例规定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既要防止拆迁人为牟取暴利而任意压低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又要防止被拆迁人漫天要价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
一、征地单位未经法院自己强拆合法吗? 征地单位未经法院自己强拆是不合法的。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违法吗?会被怎么处理呢? 摘要: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拆迁的情况,在拆迁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达不到自己预期的拆迁补偿,降低了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从而导致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其中一部分人被称为“钉子户”,那么钉子户是违法的吗? 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合法,所以要在实践中结合具体的问题来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房屋拆迁延期公告(穗房延拆字〔2020〕15号) 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7年7月23日核发拆许字〔2007〕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以穗房拆字〔2007〕15号房屋拆迁公告予以公布。根据拆迁人的申请,现我局同意核发延拆许字〔2020〕第1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现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二、拆迁地点和范围:荔湾区蓬莱路50号、58号、60号、62号、64号,蓬莱新街40号、42号、44号、46号,蓬莱正街1号、3号、7号、9号、13号、15号、17号、19号、21号、23号,华德街1号、3号、5号、7号、9号、11号、28号,蓬莱新街1号、1号之一、1号之二、1号之三、3号、3号后座、3号之一、5号、7号、9号、9号之一、11号、11号之三、12号、12号后座、16号,蓬莱大街19号、21号、23号、25号、25号之一、25号之二、25号之三、27号、27号后座、29号、36号、38号、38号之一、38号之二、38号之三、38号之四、38号之五、38号之六,十二甫西街1号、3号、3号后座、3号之一、4号、5号、5号之一、7号、9号、13号之一、37号、39号、41号,及11号、27号、39号各一部分,及詹天佑小学部分,丛桂路177号之一、179号、179号之一,及未列门牌房屋数间
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违法吗?会被怎么处理呢? 摘要:被拆迁人在面临房屋拆迁的情况,在拆迁项目中经常会遇到拆迁补偿不合理,达不到自己预期的拆迁补偿,降低了自己原有的生活水平。从而导致拆迁双方达不成协议,其中一部分人被称为“钉子户”,那么钉子户是违法的吗? 房屋拆迁中的钉子户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是否合法,所以要在实践中结合具体的问题来认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享有房屋所有权
北京创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为本所)位于北京CBD中央商务区内,东依中央电视台与环球金融中心;西邻朝阳区政府;南接国贸中心;北靠三里屯。地理位置优越,环境宜人。 本所拥有始终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的征地拆迁律师团队——创为征地拆迁律师团(以下简称“创为团队”)是国内规模精英型专业律师团队
公司愿竭诚为业主和被拆迁人提供完美服务,确保承担任务优质、高效、安全、平稳完成。公司愿以诚信、务实、专业、积极的企业精神来完成业主委托的任务,以我们的智慧和真诚协助您创造辉煌伟业。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