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上诉
2019年6月,黄愈到南宁一家公司从事打单员工作。公司迟迟未与黄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办理个人社会保险。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10月24日,黄愈以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书面向公司提出离职
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一审开庭现场。(莫云 摄) 玉林新闻网-玉林日报讯(记者 黄冰 通讯员 钟广夏)7月6日上午,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龙建才故意杀人一案。被害人亲属,玉林市、陆川县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及群众共计49人旁听了庭审
近日,天下秀又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对公司涉及的5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公司需赔偿共计3773035.70元。 资本邦获悉,近日天下秀(600556.SH)因前实际控制人顾国平违规担保,又被瀚辉投资告至上海一中院。 案件回顾:瀚辉投资与天下秀、案外人斐讯投资、顾国平、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斐讯数据”)于2015年5月签署《合作协议》,瀚辉投资向斐讯投资提供投资款人民币1.5亿元,投资期限一年;投资期间斐讯投资向瀚辉投资支付18%/年的基本收益,按季支付;斐讯投资并向瀚辉公司支付超额收益;因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向非违约方按投资额的10%支付违约金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公司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吗? 原告雷某于2008年到重庆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业公司)工作,居住在厂区内的职工宿舍。 2012年12月17日18时27分打卡下班后,雷某到公司对面一饭店吃饭。后返回职工宿舍途中,于19时30分被钟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撞倒受伤
宋战军等十四人涉黑犯罪案件法槌落定: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图) 渭南政法网(华阴法院讯)近日,华阴市人民法院审理的宋战军等十四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经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对各被告人所做的一审刑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7月24日,华阴市人民法院对宋某某等十四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宣告一审判决:以被告人宋战军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采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以被告人袁扩展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抽逃出资罪,非法拘禁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仅要严格按照法定条件进行,还要履行相应的程序。否则,一旦程序不合法,也会导致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2002年开始,李某在新疆塔城某能源公司下属实业公司从事核算员工作
4月1日,雄安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两起污染环境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两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有毒物质,没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4年9月至2017年4月期间,被告人臧某某利用租赁的厂房,在未办理经营许可手续且未采取任何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非法粉碎清洗废旧铅酸蓄电池壳,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由厂房内的不锈钢水槽通过暗管排入院内的水泥池,废水再经沉淀排放至院外排水沟。经安新县环境保护局监测并认定,臧某某粉碎清洗的废铅蓄电池壳含废铅膏和酸液,属于危险废物
产假归来拒绝调岗被辞法院判决认定宝妈不冤法院称,“三期”女职工受保护,但切勿太任性。 记者日前从上海高院获悉,近期,上海虹口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三期”女职工的解除类劳动纠纷案件。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劳动者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南京女大学生遇害案”二审9月20日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 据云南法院网消息,2022年9月2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上诉人洪峤、张晨光、曹泽青故意杀人、上诉人洪峤、原审被告人祁文强盗窃一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