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
全国扫黑办:重视解决当前四个倾向性问题,攻克"六清"行动难点堵点薄弱点 9月17日,中央政法委秘书长、全国扫黑办主任陈一新主持召开全国扫黑办第10次主任会议,听取近期全国.. 运用民法典准确认定利用职务便利高息放贷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为民事法律关系认定提供了明确规则和基本遵循。笔.. 文化和旅游部最新公布的《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在线旅游经营者不得滥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侵犯旅游者合法权益
涉嫌非法拘禁罪满足以下条件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 相关司法解释: 《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主文中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 1、不拘留可以直接取保候审
讲座主题:《新行政法重大课题:条理法与行政法总则》 讲座时间:2019年3月24日下午2:30-5:00 嘉宾简介:莫于川,四川重庆人,法学博士,曾插队务农、参军服役、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先后毕业于重庆行政学院、西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行政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是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立案标准是判断案件是否成立的初始标准。其中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往往由侦查机关制定,如2001年5月9日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制定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 **罪是生活之中一项十分常见的罪行,它往往会给一个人造成很大的精神打击
2015年4月14日中日韩经济发展协会和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昨日在北京举办首届中日企业家合作展望,并签署战略合作协议。 出席合作展望活动的中方领导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检察长贾春旺,海南省原省长、国家民航总局原局长刘剑锋等,出席活动的日方领导有日本国际贸易促进协会会长、原日本众议院议长河野洋平及日本驻华大使木寺昌人等。贾春旺、河野洋平、木寺昌人等先后在会上致辞
7月30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在北京召开,27个成员单位共同商讨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6部门启动打击整治破坏野生植物资源专项行动。 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4年多来,不断健全完善法规政策,加强物种保护,部门之间加强联动执法,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深化国际交流合作,打击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非法贸易成效显著。 今年下一阶段,各成员单位将推动35项重点任务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雪樵会见了中科曙光总裁历军并就共同推动检察院信息化建设助力智慧检务发展进行了深入交流。 从当前的“统一业务2.0”到未来的“智慧检务4.0”检察院正致力于以智能化信息化激活检察业务。科技强检打造智慧检务既是检察机关创新工作方式提升履职能力促进法律监督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本报消息〕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本月13日下午已逮捕并押解阮尹秀大尉至本市,以调查其对犯人实施体刑的行为。 同日中午,最高人民检察院调查机关干部前往平顺省涵新县新德乡Z30D监狱,对犯下《刑法》第373条的“对刑罚执行者实施体刑”行为的阮尹秀大尉办理起诉手续。阮尹秀大尉是公安部在平顺省的Z30D监狱干部
山西交通事故灾害第一出勤警察坠桥身亡!山西交通事故灾害第一出勤警察坠桥身亡! 曾经震惊全国的山西隧道口特大交通事故,在其后没过多久,3月21日下午三时左右,作为事故现场的第一目击人在晋济高速公路河南方向一座约300米高的高架桥下坠亡,坠亡男子为侯玉,1977年出生,是山西高速交警三支队八大队执勤民警。 2014年3月1日下午14点50分,位于山西省晋城市境内的晋济高速岩后隧道内发生两辆甲醇车追尾相撞,导致前车甲醇泄漏,在司机处置过程中甲醇起火燃烧,隧道内42台车辆及煤炭等货物被引燃引爆,事故导致多人死亡,温度高达上百度,就连隧道口的被动防护网也被波及。 事故发生后,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安全监管总局牵头,监察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全国总工会、山西省政府负责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和专家组成的国务院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事故调查
【中国经营网综合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加大对“地沟油”犯罪的处罚力度,根据《通知》要求,“地沟油”犯罪累犯主犯可判死刑。 《通知》指出,“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国家形象,损害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认真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精神,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