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
非法集资是一种犯罪活动,(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为依法惩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活动,最高人民法院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单位,研究制定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城镇中小学教师在评聘高级职务(职称)时,原则上要有一年以上在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经历。 3. 《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第五条,班主任由学校从班级任课教师中选聘。聘期由学校确定,担任一个班级的班主任时间一般应连续1学年以上
赵鹏,男,1966年出生,湖北省黄石市人,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1992年取得律师资格后开始执业,现为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合伙人,主任,广东省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行政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证号:14403200410117118。 执业详情:从事律师工作以来,代理过行政、民商、刑事等各类案件逾千起,均深受当事人满意,其中不乏许多影响力的案例
有些司机在有交通肇事后第一时间就是逃逸,但后来清醒后才知道自己的逃逸行为很不对,可能会加强处罚力度,于是又再去自首了。对于这类交通肇事逃逸后又自首怎么判刑?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人民法院考虑到自首情节,对其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认定诈骗罪需要的证据包括认证和物证两大类。人证具体又可以分为证人证言、被告人陈述、犯罪嫌疑人陈述。物证具体又有书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网讯:12月16日下午,周口市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在川汇区司法局会议室组织召开川汇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同行评估培训会。川汇区司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张学民,川汇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张新伟参加培训会。 会上,张新伟宣读《河南省法律援助质量评估办法和标准》并对规范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请、受理、审查、指派、承办、归档和补贴发放程序进行解读
2023 年法律年度开启典礼周一(16 日)于中环大会堂举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张举能致辞时指,本港法官在过去数年处理备受国际关注的案件时,均发挥“高度专业精神”,不论他们是否《国安法》指定法官,均依据证据、忠诚引用法律判案,对此给予“充分肯定”。 他又指,法庭判决有时“无可避免”会产生政治影响,但这并不意味法庭在裁断时,所作的是政治决定,又指什么案件诉诸法庭,“并非法庭所能控制”,就刑事案件而言,是取决于检控一方及执法机关,法庭必须严格“依法处理”
8月8日上午,江西省乐安县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曾春亮潜入康女士父母的家中行凶,致其父母死亡及7岁外甥受伤。被害者家属康女士表示,7月22日嫌疑人曾到过家里,攻击她的家人后逃去,事后家人至少报警两次。8月8日,嫌犯又到她家,用锤子行凶,致其父母死亡外甥重伤
杭州侦探调查对重婚罪案件立案后应该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吗? 杭州侦探调查对重婚罪案件立案后应该侦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吗?公安机关是否需要调查重婚的相应证据?根据我国有关法律,重婚是公诉与自诉的交集。应调查案件,收集相关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立案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有罪或者无罪、轻罪、重罪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收集、调取
1.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的委托,或者接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指派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或担任辩护人;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可以接受被不起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作出不立案或撤销案件的决定后,可以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代为申诉或起诉。 律师事务所应当尽可能满足委托人指名委托的要求。 2.律师收案应分别根据下列情况办理委托手续: (一)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二)担任辩护人,须在犯罪嫌疑人已被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或者被告人已被提起公诉之后; (三)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须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四)担任自诉案件的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可以随时接受委托; (五)担任二审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须在一审判决宣告以后; (六)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须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作出之后; (七)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的,须取得侦查机关的批准; (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或者其他人代为委托的,须在会见时得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确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