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
山西省煤矿安检监察局日前公布的信息显示,1-4月份,全系统共监察矿井645座,监察执法707矿次,监察覆盖率66.98%。查处一般事故隐患5516条,已整改4967条,查处重大事故隐患91条,已整改68条。 行政处罚429次,其中: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317次,对主要负责人行政处罚112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为了杜绝违章作业消除不良工作习惯保障安全文明生产,按照“安全生产月”活动安排部署,6月16日,柞水管理所开展以“消除事故隐患、助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的安全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大家杜绝自身违章,敢于制止他人违章。 活动中首先集中观看了警示教育宣传片现场直击之《祸从违章来》,该片以六个真实案例向咱们讲述了思想上的放松、安全意识差、违反安全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都是造成每一起事故祸端的主要根源。其次,管理所结合月度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实际,以“查找身边隐患”、“隐患排查随手拍”方式,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工作,加强安全监管,积极组织干部职工参与隐患排查和非法违法线索举报
根据国家“关于201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精神,为便于公司各部门安排工作,经公司领导研究同意,现就2014年“五一劳动节”放假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1. 放假时间:2014年5月1日~2014年5月3日,共3天;2014年5月4日(星期天)正常上班。 2.节日期间项目营运管理中心各项目部、养护点、环保设备厂、各苗木基地实行综合工作时间制度,若在节假日期间各项目部或养护点出现需要解决的问题,请直接向项目部负责人或主管领导及时汇报。 3.公司各部门根据工作情况,安排本部门工作
车间防爆除尘设备执信环保车间防爆除尘器生产制造厂家。 新中国成立的71年来,很多东西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尤其工业生产制造加工这块,但是安全问题,直到20世纪90年代初才开始对于车间防爆除尘设备这类相关设别进行普及和配套。 金属制品加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铝粉、镁粉、锆粉、锌粉等金属粉尘在一定浓度下遇到明火或火星时会爆炸,威力较大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货运站场经营许可含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洪兴西路延伸段市运管大楼内(洪兴路与常秀街交叉口) 一、设立(变更经营类别、范围以及企业分立、合并的、与设立许可相同): 2、客(货)运站场通过交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 3、经营管理机构的组成及拟招聘的专业人员、管理人员资料; ③车辆安全门检制度 ④安全生产责任制 ⑤危险品查堵制度 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①企业安全生产和质量管理责任制 ②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 ③安全生产投入的效实施的制度 ④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⑤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制度 ⑥机务、运输、人员、车辆等管理制度 ⑦运输、装卸、储存、搬运、保管等操作作业规章制度。 ⑧服务质量承诺书(包括服务内容及违诺责任和货损赔付保证等)
目前南宁市正处于主汛期,市内连续出现暴雨和大暴雨天气,致使个别工地出现了险情。我公司领导非常重视汛期安全生产,2010年6月18日下午,张世华董事长与黄钟晖、赵喜斌两位副总经理一起到南宁市大学—明秀路口综合交通工程检查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 张世华董事长与黄钟晖、赵喜斌两位副总经理在施工、监理单位的陪同下到施工现场巡视,边看边询问工地的情况,施工单位生产经理就目前的工程进展、质量控制、汛期安全生产及预防等情况一一做了汇报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万南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近日,万南企业以“消除事故隐患、筑牢安全防线”为主题,结合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计划的实施和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开展了月度安全隐患综合大排查,本次排查由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各部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参加。 排查分为停运线路、行货装、二线及租赁场所、工电维护4个安全督查组,各督查组严格按照“边查边改、立查立改”的原则,重点检查了各部门的台账记录、设备设施、消防安全、高温防汛、食堂卫生等,随后召开现场会议,建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清单,并要求责任部门立行整改。本次排查共发现问题11起,其中安全管理类8起,设备设施类1起,环境类2起,现场整改完成2起,通过隐患排查,进一步夯实了企业安全基础
第1616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李毅中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监管监察,适用本规定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起草全市综合性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市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及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有关部门承担的专项安全生产工作和各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综合监督检查工矿商贸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重大危险源监控及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