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职工
根据人社部发〔2014〕17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七条规定: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年限,并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缴费时段相应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退还本人。 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 (一)属地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所在的地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宗教教职人员纳入当地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作为一个单位参加社会保障
1.《失业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已领取过失业保险金,目前仍然没有就业的失业人员。 2.参加并缴纳失业保险费,从单位主动辞职的失业人员以及缴费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 申领失业补助金最长期限为6个月,标准为当地失业保险金的80%,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待遇,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一次,申领期间暂时不能转移接续社会保险关系,不能异地重复申领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以下简称《优诊证》)。《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优诊证》
据悉,到目前为止阿勒泰地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职工和居民)、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8.8万人、23.3万人、5.6万人、6.7万人、7.7万人,社会保障卡累计发放3.8万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那么,现在针对生育保险这块,完善补充了哪些方面的政策? 根据《自治区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新人社〔2015〕69号)精神,现将我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6%降低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遵照执行。
据介绍,今年以来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最大的特点是在“一减一增”中确保了当期发放。“一减”是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预计包括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保险费在内的全年减费额将达到3800亿元以上,超过年初确定的3100亿元的目标。“一增”是继续调整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5%,1.18亿人受益,其中企业养老保险相应增加支出1420亿元
(一)拟订城镇职工和其他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发展规划,统筹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二)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政策,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基金中央调剂办法和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 (三)拟订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费率确定办法和参保缴费政策,审核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重磅!今年6城出台新政喊你落户,多地取消购房面积限制! 据中新经纬客户端不完全统计,2019年以来,已有海口、广州、大连、常州、西安、南京等6城发布了落户新政,仅本周内(2月11日-2月15日)就有南京、常州、西安3城发布文件调整落户条件。其中,西安、广州和海口放宽了落户的年龄限制,常州、西安取消了购房落户的面积限制,而南京则降低了落户的社保缴纳门槛。 春节后西安再出大招,大幅降低落户门槛
各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本市建立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机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上一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扣除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和社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金额后,超过起付标准(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1.3倍)以上的部分,纳入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障范围。 起付标准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万元(含)以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60%;超过5万元(不含)以上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由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70%,上不封顶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 根据四川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18年全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8年度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4717元(以下简称“全口径省平”),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80464元(以下简称“在岗职工省平”)。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四川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成办发〔2019〕17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抓紧做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9〕65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川人社函〔2019〕273号)要求,现将我市2019年度社会保险经办业务使用社会平均工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如实申报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