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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
南京市人才健康服务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共南京市委 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创新名城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8〕1号)第十条规定,为进一步健全人才健康服务保障机制,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办理《南京市高层次人才优诊证》(以下简称《优诊证》)。《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中的A、B、C类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办理《优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