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眼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由线下消费变为线上线下消费并举,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更是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