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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配合本部“109年度医院评鉴及教学医院评鉴作业顺延1年
一、为配合本部“109年度医院评鉴及教学医院评鉴作业顺延1年”政策,以利各医院全力进行严重特殊传染性肺炎防疫工作,原通过癌症诊疗品质认证之效期内医院延长效期1年;针对108年通过第1阶段认证之医院,得顺延1年于110年提出“曾通过认证医院适用版”认证申请,不受109年度癌症诊疗品质认证作业程序(未曾通过认证医院适用版)捌、认证结果、二“认证结果为‘通过’之医院,隔年必须提出‘曾通过认证医院适用版’认证申请”规定之限制。 二、惟为尊重各医院之差异,避免影响其权益,下列情形除外,惟如医院自选于本(109)年度申请认证者,需于本(109)年3月底前,以正式函文告知本部国民健康署: (二)108年通过第1阶段认证之医院:自选“维持同一(109)年度认证”办理。 三、如医院自选于本(109)年度申请认证者,申请时间延长至109年4月17日(含)前,备妥资料免备文迳送(寄)达本部国民健康署委托之机构,以完成报名之申请;如有相关资料或证明文件未及备齐,应于4月24日(含)前将补件资料寄达本部国民健康署委托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