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征
汽车购置税的税率为10%。此次新规执行后减半,税率变成5% 5月3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减征部分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根据公告,对购置日期在2022年6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内且单车价格(不含增值税)不超过30万元的2.0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为切实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造成的影响,有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25日,自治区工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税务局等相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简称《措施》),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措施》涉及财政金融支持、租金减免、税费减免延缴、社保支持、账款清欠、服务保障等内容。在有序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方面,《措施》明确了加强复工复产中的疫情防控和安全工作、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组织保障、强化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要素保障等具体举措
城市建设维护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如何确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 纳税人所在地为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除另有规定外,按照纳税人取得登记证照上记载的地址确定。关于市区、县城、镇的范围,应按行政区划作为划分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经省政府同意,近日,财政厅牵头会同四川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川财规〔2022〕6号)明确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顶格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2019年根据国家授权,我省明确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减征“六税两费”。今年国家延续执行“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并将政策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治"非典"工作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受"非典"影响行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给予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农民和城镇困难群众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非典"防治经费补助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劳动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非典型肺炎患者救治费用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中央军队武警部队所属卫生医疗机构及相关医务人员参加 "非典"防治工作有关补助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在"非典"疫情期间税收政策的紧急通知【2003】 v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的补充通知【2003】 v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减征出租汽车行业和部分实行定额征税的个体工商户税款的紧急通知【2003】 v 财政部关于防治非典型肺炎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非典"疫情期间对北京市经营蔬菜的个体工商户免征有关税收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2003】 v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2003】 v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做好纳税申报工作的紧急通知【2003】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个体工商户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的税额幅度,享受税收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8月1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 本法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转移
全南房产网 171人浏览 发布日期:2021.05.24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