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选择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
(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204项。 1.水源选择应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5、6、7条的规定; 2.水源卫生防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3条以及《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8、10、11条的规定; 3.供水单位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8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16、17、18、19、24、26、27条的规定; 4.水质检验室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10条、《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30条的规定; 5.二次供水应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规定。 法律依据:《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