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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民政部近日发布公告(〔2008〕第108号),就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告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汶川地震抗震救灾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的通知》(国办发〔2008〕39号)和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通知》(中纪发〔2008〕12号)要求,民政部近日发布公告(〔2008〕第108号),就社会组织在此次抗震救灾中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和接收救灾捐赠款物转交有关事项提出了具体要求。 公告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公募基金会在本公告发布7日内,到同级民政部门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