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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期息每股3.7港元 新鸿基地产(00016)股东应占年度利润235.21亿港元 同比减少约47.63% 原标题:末期息每股3.7港元 新鸿基地产(00016)(00016)股东应占年度利润235.21亿港元 同比减少约47.63% 新鸿基地产(00016)公布截至2020年6月30日止年度业绩,实现收入826.53亿港元,同比减少3.1%;公司股东应占利润235.21亿港元,同比减少约47.63%;每股溢利8.12港元,拟派末期股息每股3.7港元。 公告称,由于2020年6月30日的市场租值较低,相比去年物业重估净收益128.61亿港元,投资物业(包括合营企业和联营公司所持有的投资物业)取得公平价值净亏损(已扣除递延税项及非控股权益)55.1亿港元并确认于本年度综合收益表。 撇除投资物业重估收益或亏损后本年度可拨归公司股东基础溢利为293.68亿港元,较去年减少9.4%
宝钢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宝钢不锈”)成立于2012年3月12日。宝钢不锈拥有宝钢不锈本部、宝钢德盛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宝钢德盛)和宁波宝新不锈钢有限公司(简称宁波宝新)三大生产基地,具有配套完整的炼铁、炼钢、热轧、冷轧等全流程不锈钢和碳钢联合生产线。 宝钢不锈本部坐落于上海市宝山区,占地3.53平方千米,全年可生产不锈钢150万吨、碳钢225万吨
辽宁大学是一所具备文、史、哲、经、法、理、工、管、医、艺等学科门类的辽宁省惟一的综合性大学。学校现有三个校区,即沈阳崇山校区、沈阳蒲河校区和辽阳武圣校区。学校占地面积2196亩,校舍建筑面积88.77万平方米,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院校之一
异亮氨酸生产厂家厂家 营养增补剂。必须之一,每天需要量约0.7g。可强化各种食品,如小麦粉、麦谷蛋白、花生粉、马铃薯等所含异亮氨酸为限制,宜予强化
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国家电投”)是中央直接管理的特大型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成立于2015年7月,由原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家核电技术有限公司重组组建。国家电投是我国五大发电集团之一,是全球最大的光伏发电企业,2021年在世界500强企业中位列293位,业务范围覆盖46个国家和地区。国家电投现有员工总数13万人,拥有62家二级单位,其中5家A股上市公司、1家香港红筹股公司和2家新三板挂牌交易公司
5月19日消息,京东招股书资料显示,其第一季度净营收226.57亿元,同比增长65.1%。 京东招股书资料显示,第一季度净营收为226.57亿元,比去年同期的137.25亿元增长65.1%。其中,自营业务销售收入为217.81亿元,较去年同期的133.22亿元增长63.5%;服务及其它业务收入为8.76亿元,较去年同期的4.03亿元增长117.4%
沸腾环贸提供铁矿石、焦煤、动力煤的发运、到港、库存等数据。信息更新及时,每周五发布铁矿石发货、中国铁矿石到港、中国主要港口铁矿石库存、焦煤发货、动力煤发货、中国沿海电厂动力煤到港报告。 【动力煤】本周动力煤发货2332万吨,较上周减少16万吨,环比减少0.68%
3月2日上午,长沙高新区召开2018年自主创新暨政策落地兑现大会,现场派发1亿元,重奖创新能手、经济功臣,722家企业和个人分享这笔产业扶持资金。今年,在奖励产值或收入超过10亿元的龙头骨干企业的基础上,长沙高新区新增了对产值或收入突破1亿元至10亿元的企业补助,39家企业获得此项补助。2017年,长沙高新区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93家,该项补助为1463万元,较去年增加917万元
摘要1:【目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依法改判、撤销、变更;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发回重审其他情形;限制发回重审次数以1次为限;二审裁判效力;提示1: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提示2:一审合议庭审判长在调离后仍以合议庭成员名义在判决书上署名的,属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应当发回重审 摘要2:【注解】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引用《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1款第2、3项规定改判而非引用第170第1款第1项维持原判规定。——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3.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内容既有维持也有改判的,应当如何引用《民事诉讼法》条文 摘要1:第二审审查内容 第二审法院对第一审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材料齐备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的,应当通知第一审法院及时补送): 1.移送上 摘要2: 【裁判要旨】上诉人在二审期间脱逃,仅有原审被告人在案的,由于一审判决宣判后有被告人提出上诉,导致一审判决未能生效,故不能将一审判决作为执行依据,二审法院需裁定对在逃的上诉人中止审理,同时还必须继续审理涉及原审被告人的部分,对原审被告人的事实认定、定罪量刑和审理程序依法作出裁判。
申请再审人冯**与被申请人于瑞丽、付焱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阳原县人民法院(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2014)阳民初字第2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15日生效,冯*于2015年12月17日向本院递交了再审申请书,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