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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
为加强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工作,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和信息产业部《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者,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未履行备案手续,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二、山东省通信管理局具体负责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有关备案通过互联网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