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
(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一百四十二条修改为:“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