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具
公司的股权转让可由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并且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使用跟所有权。那么,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办理需要的手续有哪些?一、公司股权转让如何办理需要的手续有哪些1、受让股权公司首先应召开公司股东会,研究收购股权的可行性,分析收购股权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发展。2、聘请律师进 公司的股权转让可由股东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并且使他人取得股权的使用跟所有权
1.在分管校领导的领导下,根据审计处的职责,全面负责、主持审计处的日常工作,依法开展审计监督,负责向上级机关和校领导请示和汇报工作,对主管领导负责,当好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2.贯彻落实国家的财经、审计法规、内部审计准则,全面贯彻落实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落实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要求。 3.负责组织制定学校审计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通过引导辖内保险机构持续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保险服务网点的资金、人力和技术投入,上海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获得了很好的发展。上海银保监局最新发布的《2019年上海市普惠金融发展报告》(下称《报告》)显示,截至2019年年末,该市“科技贷”和“微贷通”项目累计服务2532家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支持贷款93.61亿元。 《报告》显示,“科技贷”项目支持年销售额在1000万元至1.5亿元之间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采用保险公司、政府和银行三方风险共担的机制,由保险公司出具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产品,为企业提供融资增信
深圳市华中航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是经国家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认可,认可号CNAS:L4210。通过ISO17025国际计量准则要求,获得与CNAS签署互认多边协议国家和地区实验室认可机构承认,所出具的校准证书和检测报告得到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多边互认协议(ILAC—MRA)其它成员的承认和认可。 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也称华中航实验室
虽然谁也不希望在工作中出现受伤的情况,但是总有意外。工伤是可以得到赔偿的,但是必须是建立在伤残机构鉴定了以后才行的。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工伤伤残鉴定机构有哪些?工伤伤残鉴定需要什么材料?下面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其他规划指标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规划设计条件执行。 上述地块的竞买起始价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相关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摘要: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免外语考试: 1、国家及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国家级人选、陕西省"三五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2、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在评审副高级职称时参加过国家职称外语A级考试成绩合格的; 3、年满50周岁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 4 、在县及县以下基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有关单位); 5、在野外长期从事农业、林业、地质、采矿、勘探、水利水电、水文勘测、测绘、公路施工、铁路施工专业技术工作的; 6、具有国家认定的相应留学经历的(需有国家留学中心出具的留学经历证明书); 7、取得外语大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本专业工作,申报职称有第二外语要求的;通过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的;全国公共英语考试五级(PETS5)的; 8、从事传统中医药、民族医药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医古文考试;从事工艺美术、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图书资料、档案、文学创作、群众文化、表演艺术(杂技艺术表演除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古汉语考试;
不过,上述取保候审申请书当日即被否决。延安市公安局宝塔分局出具的不予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称:“经审查,我局认为采取取保候审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串供;可能涉及其它新的犯罪,采取取保候审有碍侦查,根据刑诉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决定不予变更强制措施。”近日,有网友向澎湃新闻([URL])反映称,军事科学院军事医学研究院研究员袁增强2016年曾有4篇文章重复使用同一数据得出不同实验情况而撤稿,涉学术诚信问题,但近日申请参与科技部的项目
谢瑛,南京律师,执业证号:1001061210891,以优异的成绩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律专业,先后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证,具有深厚的法学功底、敏捷思维和良好的沟通能力,对客户认真负责。执业以来,以自己独有的办案视角和办案思路,成功经办了大量诉讼和非讼业务,深受客户好评。现为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江苏省法学研究会会员、南京律师网([URL])首席律师
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四)按变更内容,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资金数额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