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
一、事项名称: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 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国企业从事下列生产经营活动应办理登记注册: (一)陆上、海洋的石油及其它矿产资源勘探开发; (二)房屋、土木工程的建造、装饰或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工程承包; (三)承包或接受委托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 (四)外国银行在中国设立分行; (五)国家允许从事的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一)《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三)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介绍函; (四)按变更内容,分别提交以下文件:名称变更登记的,提交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营业场所地址变更的,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经营范围变更的,提交新增项目合同、终止项目的报告及完税证明;资金数额变更的,提交验资报告;经营期限变更的,提交生产经营活动费用确认函;负责人变更的,提交负责人的任免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作出说明
申请公屋及购买资助房屋差饷、地租/地税土地注册及租务事宜楼宇及建筑工程就业及雇员权益教育资助及在职津贴公共交通及驾驶事务交通设施及道路工程邮政服务文化、图书馆、康体活动环境及食物卫生饲养宠物、处理野生动物及昆虫坟场、火葬场及私营骨灰龛公司注册电力及电器安全其他 全部14长者咭1综援5生果金4广东计划2伤残津贴5 如正领取综援、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的人士不幸逝世,其亲友应如何申报或代为终止有关款项的发放? 我在领取公共福利金(即长者生活津贴、高龄津贴或伤残津贴)期间,每年可以离开香港多少天?如何计算离港日数? 伤残津贴的申请资格是什么?可领取的津贴金额为多少? 伤残津贴下的严重残疾定义是什么? 伤残津贴的申请手续及津贴发放的安排是怎样?
2013年11月8日,《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民政部对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行政审批项目。为贯彻落实《决定》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制度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激发社会团体活力,更好地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决定》发布之日起,我部不再受理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包括专项基金管理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申请,不再换发上述机构的登记证书,不再出具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刻制印章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