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1622247
原告:冉某,女,生于1987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冉某,女,生于1987年2月10日,汉族, 电话:19991622247 被告:邰某某,男,生于1988年2月11日,汉族, 电话:15390060094 诉讼请求:一.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男孩邰某某判归原告抚养,由被告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2000元,直到孩子能独立生活时为止。 三.被告返还原告陪嫁礼金人名币6万元,支付原告购置家电款8000元; 四.被告清偿用于其个人支出的债务29000元; 五.被告支付原告生活困难帮助款10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4年11月原告与被告在汉中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15年3月11日在某某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中心登记领取结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