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境或者出境的措施。国际上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称为“知识产权的边境措施”。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内容包括:扣留即将进出口的侵权嫌疑货物、对货物的侵权状况等进行调查、对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行处罚、没收和处置侵权货物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11月6-8日,IP Key 中国与欧盟税务与海关总署和香港海关合作在香港举办工作组会议。来自7个欧盟成员国的海关官员(西班牙、瑞典、英国、德国、荷兰、比利时和意大利)以及来自香港海关的官员共同出席了本次工作组会议。IP Key 中国、欧盟税务与海关总署、法国驻华大使馆以及欧盟驻港澳办事处也派代表参加本次会议并分享了他们促进海关与其他执法机构间合作的经验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明确进口无国标食品,是指由境外生产经营的,我国未制定公布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不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通用标准或产品标准已经涵盖的食品、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或审批的食品、由已有食品安全标准的各种原料混合而成的预混食品以及其他不属于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情形。由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或者其委托的进口商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CFSA)提交所执行的相关国家(地区)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廊坊华日家具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日家居),总部坐落于京津走廊河北省廊坊市,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现代化企业集团。公司始创于1971年,经过半世纪长足发展,已经发展成为�}集民用、办公、酒店等多品类高档实木家具、软体布艺、家居配饰为一体的综合性家居企业。 成立至今,华日家〓居取得了辉煌的成绩
近年来,中国电商呈现集中爆发式的增长,引起国家以及相关政府部门对于电子商务的极大关注。国务院、商务部以及海关总署等相关职能部门陆续出台政策扶持电商发展。中国跨境电子商务规模的扩大和高速增长,进一步推动电商体系的完善,从传统的电商运营模式向国际化跨界发展、同样与之相匹配的跨境供应链问题也进入人们的视野,引发了行业热议
为使海关统计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我国对外货物贸易发展状况,为贸易增加值核算提供基础性统计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根据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总体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 为使海关统计全方位、多角度反映我国对外货物贸易发展状况,为贸易增加值核算提供基础性统计资料,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宏观经济决策,根据全国投入产出调查工作总体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开展2017年进口货物使用去向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查范围为2017年贸易统计进口货物;参与调查的样本企业名单见附件1
当地时间9月10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通报德国勃兰登堡州发生1起野猪非洲猪瘟疫情,为该国首次发生。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9月11日联合发布公告:禁止从德国输入猪、野猪及其产品。 但德国农业部的一名发言人表示,中国禁止德国猪肉出口该国的立场“非常坚定”
“无原始报关单的后续补税”与“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虽一字之差,但差别较大——补税具有一定的“不合规、违规”的含义;征税则是一种正常的、常规的管理方式。从“补税”到“征税”,明晰了特许权后续管理的定性问题,有利于减少企业税务合规性的争议。 1月23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后续申报方式进行了明确,增列监管方式“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为9500
为做好《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的落实工作,现就审核确认符合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名单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请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本地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自愿填报有关表格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生产企业填写附件2)。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本地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有关成员单位初步审核后,以工作机制办公室名义(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将汇总表(含电子版)统一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