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
温州华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是国家外经贸、海关总署批注的主要经营皮革、鞋类、箱包、纺织品、服装、重金属和电子用品等货物进出口的国际大型贸易公司。产品远销东南亚、南美、欧洲等地,公司贸易规模日益扩大,客户遍及世界各地。华商国际贸易拥有雄厚的经济基础、强大的销售网络、完备的技术和人才,在大陆有完善的进出口服务系统,和多家货代、船公司等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能够安全、快捷的进行货物进出口
海关总署通报称,近日,海关缉私警察将涉嫌走私固体废物的外逃犯罪嫌疑人孙某、陆某依法押解回国。据统计,截至目前,全国海关缉私部门已在“猎狐行动”中抓获外逃犯罪嫌疑人297名。 2017年11月21日,拱北海关缉私局立案侦办中山某公司走私进口废物案,打掉2个走私犯罪团伙,查证走私废塑料5万吨
4月22日,海关总署就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有关事宜发布公告,决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 公告指出,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取消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备案要求。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作为食品检验项目之一,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和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
为促进我国信息安全保障核心技术的发展,加快相关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于2004年8月3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发改高技[2004]1551号)一文同意立项建设“信息安全共性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并指定由中国科学院、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联合组建,注册资金5000万元。中心的技术依托单位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第五十一研究所、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国家密码管理局商用密码研究中心。 中心以增强我国信息安全产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开展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的国家信息安全战略、安全体系结构、核心技术、产业标准、系统测评等共性支撑技术的研究、开发、服务与培训工作,加速我国信息安全领域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推动我国信息安全产业的整体发展,满足国家信息安全战略的需求
越南工贸部亚洲非洲市场司表示,7月27日,中国海关总署宣布将继续向一家越南工厂颁发交易代码,以允许其向中国市场出口乳制品。 (时代报)越南工贸部亚非市场司表示,6月22日,中国海关总署发出通知,向越南两家公司颁发对该国市场出口乳制品的交易代码。 越南工贸部透露,中国海关总局正式向越南乳业股份公司(Vinamilk)的一家乳制品生产厂发放交易编码,允许该公司向中国市场出口含糖炼乳产品和其他炼乳产品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将于10月1日起实施。新条例增加了企业主动披露、引入社会专业机构协助稽查等内容,关系企业切实利益,对广大进出口企业带来较大影响。为此,海关总署抓紧制定配套制度,推进修订《实施办法》,采取多项措施保障新条例的顺利实施
央视网消息:海关总署今天(7日)公布,今年1至5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1.54万亿元人民币。其中5月份出口继续延续上个月正增长态势。 海关统计显示,今年1至5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1.54万亿元,同比下降4.9%
伊朗军队在霍尔木兹海峡截获了一艘悬挂英国国旗的油轮。伊朗与英国和美国的冲突可能在未来几周会升级,市场担心美国会对伊朗实施空袭,这将会中断霍尔木兹海峡的油轮运输。这是全球原油关键的输送线路之一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散粮港口作业减损节约管理指南》的通知2022-9-15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2022-8-24 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2022-1-11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和船舶岸电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21-9-23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2021-9-17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2021-9-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2021-5-25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整船载运液化天然气可移动罐柜安全运输要求(试行)》的通知2020-7-7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客滚船码头安全管理指南》的通知2020-4-1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2020-3-26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2020-3-4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大力..2020-2-3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自2009年2月1日起,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海关总署为此发布了2009年第3号公告。2009年3月,商务部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Chang chun Plastics Co.Ltd.)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调查,海关总署同时发布了2009年第12号公告,规定在复审调查期间海关对申报进口的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苯酚征收反倾销保证金。根据新出口商复审调查结果,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调整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反倾销税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