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书
东方网7月7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当你买回价格昂贵并带有珠宝鉴定书的珠宝时,你或许不知道,这张鉴定书或许是商家花10元买来的;一枚价格上万元号称是“天然翡翠”的戒指,其材质可能就是葡萄石;商家吹嘘的“天然祖母绿”饰品,其实只是合成祖母绿饰品……在珠宝消费领域,如此的购物经历绝非个案。 2013年,仅上海黄金饰品行业协会下属的会员企业的销售额就达到了600亿元,黄金珠宝业成为了上海新的消费增长点。同时该行业也迫切需要一个行业标准来规范行业经营
海南苯甲酰氯 出 口 需要什么认证? 海南苯甲酰氯这种化工产品不是都可以 出 口的,是需要达到一些方面的条件以后才可以出 口的,那今天咱们就来看一下它在出 口方面有什么要求吧! 在外包装方面,苯甲酰氯需要商检相关部门来鉴定一下,然后出具“危包证”,还要标记清楚包装的数目,根据出 口的数目递减; 在运输方面,通常运输的车辆是要危托的,海运则是要危柜的。 相关的单据方面,首先肯定要有“危包证”、MSDS、“货物运输要求鉴定书等”证明,然后会按照具体的化工产品所需的检测报告来说。 化工的范围是特别广泛的,化工产品也有特别多的种类,比如说石油化工方面的产品、化妆品、药物、高分子物体(像塑料、橡胶、化纤等),还有很多添加剂、化学药品(酸、碱、盐等)等等
哪些不是工伤?认定工伤的实质性标准是什么? 哪些情形属于工伤?哪些不是工伤?认定工伤的实质性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第16条明确规定了工伤认定的适用范围。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随着现代社会的稳定发展与繁荣,我国也陆续出现了一些“精神需求”的行业,不再是单纯的物质。其中,收藏宝物,就是其中的一个体现。在上个世纪,怎么会出现全面收藏宝物的风气呢,那个年代连吃饱饭都是个问题,更何况是精神追求
海外网7月12日电 据俄罗斯卫星通讯社12日报道,莫斯科谢切诺夫国立第一医科大学转化医学和生物学学院院长瓦季姆·塔拉索夫表示,一款新冠疫苗的志愿者试验在谢切诺夫大学成功结束,第一组志愿者7月15日就将出组,第二组将于20日出组。 俄卫生部新闻处此前表示,由加马列亚流行病学和微生物学国家研究中心研制的新冠疫苗,已于6月18日在谢切诺夫大学开始临床试验。 塔拉索夫说,谢切诺夫大学的角色不仅是教育机构,而且是科学和技术中心,能够参与药物等重要及复杂产品的研制,“我们参与了该疫苗的研究,从临床前研究和出具鉴定书开始,到现在正在从事的临床试验
12月31日,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在昆明组织召开了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会议。经会议讨论审议,形成了《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蓄水验收鉴定书》,宣布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通过蓄水验收。同意金沙江乌东德水电站工程2020年1月中下旬1号、2号、5号导流洞依次下闸、第一阶段水库蓄水至库水位895m
2020年3月14日晚18时26分左右,江南街道办事处亭店社区后树路225号仓库发生火灾,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 根据泉州市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指挥部《关于督促整改近期火灾暴露问题的通知单》(泉安指督〔2020〕5号)要求,鲤城区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局、区纪委监委、鲤城公安分局、区总工会、消防救援大队、江南街道办事处组成的事故调查组。 调查组通过现场勘察、调阅有关资料、火灾物证鉴定和询问相关人员,基本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公民申请法医鉴定,首先应向有关的公安、司法机关提交鉴定申请。该部门经审查符合鉴定条件的,可指派或者聘请法医鉴定部门的专业法医师或医师对法医学方面的问题进行鉴定。进行鉴定时,受伤当事人一般应到场,并提供相关的伤情资料,包括影像学报告、X光片、CT片、致伤物、照片、证人证言等
劳务派职工发生工伤,奎屯社保代理申请认定流程要分4步走、一、申请的主体和时间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由线下消费变为线上线下消费并举,微博、微信、支付宝,这些软件更是占据了现代年轻人的主要社交阵地;而随着短视频大热,“无图无真相”已被视频所迭代更新。那么,当遇到纠纷需要打官司的时候,这类电子证据能否成为“呈堂证供”?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