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第 一条 为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控制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消除医疗器械安全隐患,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已上市医疗器械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器械召回,是指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其已上市销售的某一类别、型号或者批次的存在缺陷的医疗器械产品,采取警示、检查、修理、重新标签、修改并完善说明书、软件更新、替换、收回、销毁等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
近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银监局公布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安银监罚决字〔2018〕9号)。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员工孔志红存在直接实施了将个人消费贷款资金转入股市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证券公司业务往来相关风险的通知》(银监发〔2006〕97号)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安阳银监局对其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18年10月18日。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法律是考虑到,妇女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辰后,女性身体处于恢复期间,需要一定的时间恢复。所以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是不得提出离婚的
《实施税收协定相关措施以防止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多边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受二十国集团委托牵头制订,旨在一揽子修订现行双边税收协定,落实与税收协定相关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行动计划成果建议。截至2022年6月30日,包括我国在内的97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公约》。现将《公约》对我国生效并对部分税收协定开始适用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我国于2022年5月25日向《公约》保存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秘书长交存了《公约》核准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结合司法实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
在19日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上,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受国务院的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安排,环境保护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于2016年10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地址:河北省定州市博陵南街。 经查明,2021年5月18日,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定州市东方·阳光尚都居住小区 18#19#住宅楼、地下车库二期、大门项目施工过程中,19#楼悬挑式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你单位作为施工单位,在实际施工中未设置剪力撑、架体与主体拉结点缺失严重、未设置水平网,与专项施工方案不符。你单位未严格按照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上述事实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冀建质安函〔2021〕217号)和《行政执法建议书》、《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记录表》、执法检查询问笔录、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执法照片说明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你单位上述行为已违反《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近期,北京世烨天诚科技有限公司等22家企业(详见附件)向我局提交申请,要求注销其持有的北京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规定,提交了股东会关于终止经营的决定、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承诺书及解决用户善后问题的情况说明等材料。 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户合法权益,我局于2022年12月23日公示了拟注销《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的相关信息,听取社会意见,接受社会监督。现公示期满,未收到异议
二、商标公告是什么意思? 《商标公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据《商标法》将有关商标注册事宜向社会公布的一种国知性法定刊物,也是商标注册工作中的一道法定程序。 《商标公告》每月发行4期可根据各期公告内容的多少,不定期地分为上、下两册。其主要内容有:注册商标,初步审定商标,异议裁定商标,变更、转让、续展、撤消、注销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备案商标,特殊标志和集体、证明商标,以及其它需要向社会广为先知的有关商标事宜
违法强拆是相对于合法强拆来讲的,概括一点讲,一切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的强拆,都是违法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规定的出台,标志着行政强拆制度的终结,凡是对群众合法建筑物实施强拆,都应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