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21301
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扶贫公益岗位和村级集体经济稳增收工作的通知》(安脱贫发〔2020〕11号)和县巩固衔接办、人社局《关于修订<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性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巩固衔接办发〔2021〕26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喜河镇2022年7月扶贫公益岗位补贴对象公示如下,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天(2022年7月27日至8月5日),凡对上述拟享受补贴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期视为无异议。 监督电话:县乡村振兴局6321288、县人社局6321301、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6312352、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6323791。
2020年新社区工厂补贴公示(第1期)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新社区工厂“两个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办字〔2019〕25号)、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政策大力培育发展新社区工厂就业扶贫载体的通知》(安人社办发〔2018〕89号)及《关于应对疫情影响稳定新社区工厂(毛绒玩具文创产业)发展的通知》(安社厂发〔2020〕1号)规定,现将我县2020年5月拟支付就业资金项目和金额予以公示(5月25日至5月30日),凡对公示内容有意见者,请及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社局政办股反映,过期视为无异议。监督举报联系电话:0915-6321301。
内容概述 根据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17〕195号)、县人社局、扶贫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通知》(石人社发〔2017〕67号)及县人社局《关于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石人社发〔2018〕14号)要求,现将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含不再享受政策人员)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公示如下,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天(2020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凡对上述拟享受补贴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监督电话:县人社局6321301、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6322198、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6323791。 石泉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公示(第四十八批) 根据市财政局、人社局《关于印发<安康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财社〔2017〕195号)、县人社局、扶贫局、财政局《关于实行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通知》(石人社发〔2017〕67号)及县人社局《关于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的补充通知》(石人社发〔2018〕14号)要求,现将我县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不含不再享受政策人员)转移就业交通费补贴公示如下,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天(2020年8月11日至8月20日),凡对上述拟享受补贴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
内容概述 按照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发〔2021〕20号)和县脱组办、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就业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脱组办发〔2021〕17号)及《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脱组办发〔2021〕23号)精神,现将我县2021年7—9月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及购买劳务服务岗位补贴公示如下,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天(202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凡对上述拟享受补贴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期视为无异议。 按照县财政局、县人社局转发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财发〔2021〕20号)和县脱组办、县人社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就业公益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石脱组办发〔2021〕17号)及《关于印发<石泉县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和购买劳务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石脱组办发〔2021〕23号)精神,现将我县2021年7—9月乡村振兴公益岗位及购买劳务服务岗位补贴公示如下,公示期自公示之日起10天(2022年1月21日至1月30日),凡对上述拟享受补贴对象有异议者,请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过期视为无异议。 监督电话:县人社局6321301、县创业就业服务中心6312352、县纪委监委驻县人社局纪检监察组63237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