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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 分享到
发布人:网站管理员 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6日 分享到: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向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颁发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编号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编号的规范,适用本办法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
现将《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项目批准书编号办法(试行)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备案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编号的程序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批准书编号规范,适用本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设立和举办实施本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以及颁发外国教育机构相应层次学历学位证书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须分别经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后,报教育部审批。现就有关申请受理工作规定通知如下: 一、拟设立和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和项目,中国教育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或者9月向拟设立机构或者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拟设立机构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四条所指各项文件;拟举办项目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所指各项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