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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讯)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房屋的骑楼如供公众通行使用,依规定可免征房屋税,但须以是否随时供公共使用为要件,若变更用途未供公众通行使用,应依实际使用情形课征房屋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房屋骑楼如有封闭使用情形,则会依实际使用情形分别按住家用、营业用或非住家非营业用税率课征房屋税。若骑楼于部分时段设摊营业,其他时段虽供公共通行,或虽未封闭但将营业用商品或营业器具摆置于骑楼,仍不符免税要件,无法免征房屋税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常有民众误认新取得的土地只要维持作自用住宅使用,无需重新申请,即可继续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征地价税,当收到缴款书时才发现已被改按一般用地税率课征,且已超过法定申请期限而丧失当年度享受优惠税率课征地价税之权利。 该局进一步指出,土地所有权人不论以继承、赠与或买卖等何种方式取得土地,如果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者,皆须于地价税开征40日(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地方税稽征机关重新提出申请,经核准者,始能自当年度按2‰税率课征地价税,逾期申请者仅能自次年起适用。 民众若有任何疑义,欢迎利用免费服务电话洽询:0800-000321或拨04-22585000转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将有专人为您解答
(台中讯)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表示,依据土地税减免规则第8条第1项第9款规定,有益于社会风俗教化之宗教团体,经办妥财团法人或寺庙登记,其专供公开传教布道之教堂、寺庙用地及纪念先贤先烈之馆堂祠庙用地,可以免征地价税。 税务局说明,一般常见的教堂用地或寺庙用地,其土地所有权必须登记为财团法人或寺庙名义,才得以适用上述租税优惠,如果土地是以私人名义登记者(如庙祝、管理人),纵然是作教堂或寺庙使用,仍然无法免征地价税。 该局进一步说明,符合减免规定之土地所有权人,请于地价税开征40日前(即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税务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才可免征地价税,逾期申请将从次年起适用
持相同地段地号、相同面积的纳税义务人,为何地价税会不同呢? 地价税开征后,有些民众认为地价税额被多算,其与邻居或分别共有人明明持有地段、地号、持分面积相同的土地,为何地价税却高出许多? 地方税务局表示,同大楼或相邻住户分别持有相同地段、地号、持分面积相近的土地,应纳税额却大不同,常见原因系其中一方已按规定,申请核准适用自用住宅用地优惠税率,致使双方拥有之相同地段号土地,应纳税额有数倍之差异;另一原因是双方适用的课税级距不同所致。由于地价税计算系采归户方式,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县(市)持有之所有土地之申报地价合并计算后,再依其应适用之课税级距计算出税额。因此,虽共同持有同地段地号土地,彼此应负担之地价税税额未必相同
台中市政府地方税务局今(10)日表示,103年期房屋税开征日期订于5月1日起至5月31日止,因5月31日、6月1日为星期六、日,6月2日星期一又适逢端午节休假,因此缴纳期间依法顺延至同年6月3日止。该局说明,依税捐稽征法第20条及房屋税条例第18条规定,逾期缴纳税捐应加征滞纳金者,每逾2日按滞纳数额加征百分之一滞纳金;逾30日仍未缴纳者,移送法务部行政执行署所属分署强制执行,由于103年期房屋税截止缴纳日期适逢例假日,其应加征滞纳金之起算日,将自缴纳期间届满(6月3日)次日6月4日起算,并于6月6日起加征滞纳金,至于6月4日至6月5日缴纳者,虽不加计滞纳金,惟仍属逾期缴纳案件,请民众留意缴纳期间,依限缴纳,以免受罚。如有任何疑问,可上税务局网站([URL])查阅,或电话询问税务局(免付费服务电话0800-086969或(04)22585000按1接电话客服中心),税务局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