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税
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现就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 二、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自然人从事光伏发电项目,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1、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14条: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全县一般公共预算收入3603万元,同比增长15.6%。其中:税收收入2768万元,占比76.82%。 主要收入项目情况:增值税增长0.27 %;企业所得税下降11.3%;个人所得税增长26.3%;资源税增长8.7%;城市建设维护税增长10.5%;房产税增长25.9%;印花税增长89.7%;城镇土地使用税增长14.0%;车船税增长19.6%;耕地占用税下降38.5%;契税增长1488.9%
小微企业推出多项新的普惠性减税政策。其中:大幅度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别按100万元至300万元、25%和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分别降低到5%和10%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 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月9日,国家发改委、住建部等8部门联合发文,要求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实施房屋租金减免。 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免租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哄抬租金。 2、承租非国有房屋: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2017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确定实施六项减税政策,具体来讲就是由“1+4+6”构成的系列减税政策: “1”是指兼并增值税税率政策; “4”是指扩大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范围、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开展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试点、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试点等4项新增所得税减税政策; “6”是指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农村金融、重点群体、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增值税等6项延续减税政策。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决定,将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核准权限下放至县(市、区)税务局。 本公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发布前,未处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事项,按本公告执行
根据《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要求,现将《铜陵市应对肺炎疫情期间企业土地使用税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认真贯彻落实《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应对肺炎疫情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政策意见》(铜政秘〔2020〕4号)要求,帮助中小微企业共渡难关,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土地使用税补贴工作,由县区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联合组织实施
为进一步促进物流业健康发展,现就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本公告所称物流企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本公告所称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同一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及以上,且主要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的仓储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