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
6月17日,湖北省水土保持学会预防监督专业委员会在武汉召开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管交流会,专委会委员以及市、州水土保持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人员共30多人参加了会议。 本次监管交流会既是专委会工作会议,也是行业强监管工作交流会。上午听取了水利部水土保持监测中心姜德文教授作的水土保持强监管的专题报告,下午的交流会由专委会副主任王小平主持,会议通报了预防监督专委会委员上半年工作总结与下半年工作安排,随后进行了专委会委员调整表决,原专委会副主任柳志峰同志不再任职,经表决,一致同意王社平同志担任专委会副主任,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预防监督工作,推荐增加谢晓明同志为专委会委员
本报北京6月7日电 (记者王浩)水利部全力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开工建设进度,切实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截至5月底,各地农村供水工程已开工6474处,完工2419处,提升了932万农村人口供水保障水平。 4月,水利部、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印发文件,支持脱贫地区利用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补齐必要的农村供水基础设施短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于2019年12月02日完成了广州开发区东区D01地块平整工程之D01地块场区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 根据《水利部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通知》(水保〔2017〕365号)及《广东省水利厅关于我厅审批及管理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有关事项的公告》,现对该项目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20个工作日(2019年12月16日~2020年1月10日)。如公众对该工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情况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如下方式反映: 联系人及电话:钟荣江,13160826952
近年来,随着水利部和相关部门的全力推进,覆盖在全国广袤农村数以千万计的饮水工程,正通过星罗棋布的乡村水厂和供水管网,向亿万农村群众输送清洁、卫生的饮用水,实现了农村饮水安全的历史性转变。 为了让广大农村地区人民饮用上安全洁净的水源, 让农村饮水安全保证工作再上新台阶, 2022年水利部监督司,农水水电司出台了《农村供水工程监督检查指导手册》。手册明确提出,对于千吨万人水厂应单独或联合设立水质化验室或通过委托第三方检测等方式开展日常水质检测;采用便携式余氯,二氧化氯,浊度仪实现快速检测,让检测工作更快,更准,更方便
8月19日消息,临近午盘,水利板块大涨,截至发稿,青龙管业、国统股份涨停,钱江水利涨6.76%,大元泵业涨6.28%,新界泵业、安徽建工等跟涨,此前大禹节水涨停。 水利部表示,长江发生流域性大洪水,预计20日三峡水库将出现建库以来最大入库洪峰76000立方米每秒。针对当前汛情形势,水利部于19日9时将水旱灾害防御Ⅲ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Ⅱ级
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今天(7月13日)上午举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应急管理部、水利部和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防汛抗旱有关情况。 水利部副部长叶建春在吹风会上介绍:6月以来,我国南方地区暴雨洪水集中频繁发生,部分地区洪涝灾害严重。全国共有433条河流发生超警以上洪水,其中109条河流发生超保洪水,33条河流发生超历史洪水;长江、黄河上游、珠江流域西江和北江、太湖先后发生1号洪水
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是从事水利水电科学研究的公益性研究机构。1958年经国务院规划委员会批准,将国内多家水利水电科研单位合并,组建了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994年经国家科委批准更名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长江2020年第2号洪水”持续发展,18日8时,三峡水库入库流量达6.1万立方米/秒。这是今年入汛以来抵达三峡的最大洪水,本就紧张的长江防汛形势更加严峻。 目前长江汛情到底怎么样?为什么有了三峡工程,今年的长江防汛还这么紧张?未来长江面临什么样的防汛形势?记者专访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副总工程师陈桂亚,就长江防汛的焦点问题进行解析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和《水利部关于开展2022年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工作的公告》(水利部公告2022年第13号),我部对2022年度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甲级资质申请材料进行了评审。现将评审结果予以公示(见附件1、2),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期7天(2023年2月22日至2月28日)。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如有异议,应以书面方式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和有效联系方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部署,在总结前期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自即日起在全国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有关条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六条第(三)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规定,取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 二、暂时调整实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14号)第十八条第一款关于在正式媒介发布招标公告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的规定,在发布水利工程招标信息(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时可同步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