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要求,适应我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为港澳台同胞在苏州就业、生活提供便利,根据住建部等五部委《关于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享有住房公积金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建金〔2017〕237号)文件精神,现就在苏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制订如下实施办法: 一、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单位工作的港澳台职工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按政策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 本办法所称的港澳台职工,是指按规定申请办理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且在我市各类单位工作的在职职工。 二、港澳台职工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携带《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劳动(聘用)合同等材料,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