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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倪志辉信用卡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倪志辉信用卡纠纷一案【案号:(2018)粤0103民初238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倪志辉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暂计至2018年1月5日,本金44539.53元、利息6078.59元、滞纳金8671.18元、违约金0元,其他费用5459.68元,共计64748.98元)及2018年1月6日起至全部欠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按《兴业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