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0035663
[公文转知] 宣导“本市遥控无人机公告区域第二次修正一案”
[公文转知] 宣导“本市遥控无人机公告区域第二次修正一案” 一、 依据本府交通局109年7月7日中市交运字第1090035663号函办理。 三、 本府现配合民航局图资更新期程,办理第二次修正公告事宜,如有禁止或限制遥控无人机飞航活动之新增、删除或修正需求,请于109年7月22日前依所附电子档格式提送资料(附件2),迳复本府交通局,依发文日期如已逾期将退回不予受理,请俟下一次更新周期重新提送;如无新增、删除或修正之需求无需函复。 四、 有关附件2之位置点地理座标请依照世界大地测量系统-1984(WGS-84)为参考基准,并以“度分秒”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