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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部署,依法推进认证机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照新修订的《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4号令)以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自愿性认证业务分类目录及主要审批条件的公告》(2014年第38号公告)要求,国家认监委决定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现将有关内容及换发事宜通知如下: 1.《认证机构批准书》分为主证、附件和《认证机构法人分支机构批准书》三部分。 2.《认证机构批准书》主证中取消“组织机构代码”、“非法人分支机构”以及“年度审查信息”的内容;调整“颁发日期”、“换发日期”和“有效期”的表述格式;取消“在有效期内每年4月加盖年审合格专用章继续有效”的表述;增加“备案信息及年度报告信息请登录[URL]网站查询”的表述。 3.《认证机构批准书》表述经批准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