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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作者刘志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liuzhiqiang@yingkelawyer.com 外国企业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否需要行政审批?我们先来看一下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有两个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8修正)》(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条例”)
本文作者刘志强,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本文作者刘志强,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美国天普大学法律硕士。liuzhiqiang@yingkelawyer.com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看好中国经济的未来发展,来中国做生意。外国企业常设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存在的一种重要形式,很多外国企业出于稳妥推进投资项目的考虑,先设立驻华代表机构,待熟悉市场和营商环境后再加大投资,申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