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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00709号“缪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富士集团国际
第10300709号“缪缪”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由富士集团国际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于2011年12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2013年2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期至2023年2月14日。2013年9月29日,普拉达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撤销注册申请。申请人称:申请人“PRADA”、“Miu Miu(缪缪)”商标在中国在先使用并有极高知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