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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公布,自1996年4月1日施行。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