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buttable
在前一论文中作者已经简单提及
在前一论文中作者已经简单提及,GATT第XXIII:1条中的利益的丧失或损害概念规定了可以诉诸WTO争端解决的三种诉因(causes of action),即XXIII:1(a)涉及到所谓的“违反申诉”(violation complaints);XXIII:1(b)涉及到所谓的“非违反申诉”(non-violation complaints);而XXIII:1(c)则涉及到通常所称的“情势申诉”(situation complaints)。下面作者就将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这三种诉因或称为申诉类型,进行更进一步分析。 一、违反申诉中的推定(Presumption) GATT/WTO下的争端解决几乎都属于违反申诉,即当成员认为其产生于适用协议的任何直接或间接利益正由于另一成员没能遵守适用协议下的义务,而受到损害或丧失时而向DSB提起的那些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