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0346131
设置私立殡葬设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设置私立殡葬设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私人或团体设置之殡葬设施,自本条例修正施行后,其移转除继承外,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私立公墓之设置或扩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其设施内容及性质,定其最小面积
设置私立殡葬设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私人或团体设置之殡葬设施,自本条例修正施行后,其移转除继承外,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私立公墓之设置或扩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其设施内容及性质,定其最小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