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私立殡葬设施者,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本条例中华民国一百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之条文施行前私人或团体设置之殡葬设施,自本条例修正施行后,其移转除继承外,以法人或寺院、宫庙、教会为限。

私立公墓之设置或扩充,由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视其设施内容及性质,定其最小面积。但山坡地设置私立公墓,其面积不得小于五公顷。

前项私立公墓之设置,经主管机关核准,得依实际需要,实施分期分区开发。

相关函释 有关101年7月1日施行之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之适用疑(内政部101年8月15日台内民字第1010275363号函)

有关○○寺函询殡葬管理条例第5条及同条例第22条第3项规定疑义1案(内政部101年7月20日台内民字第1010254582号函)

有关以个人名义申请设置私立殡葬设施新旧法适用疑义案(内政部102年5月10日台内民字第1020174797号函)

有关某君以○○乡等26笔土地设置○○花园公墓,其用地办理变更编定得否免受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规则第52条之1第3款面积不得少于10公顷限制疑义(内政部101年11月22日台内民字第1010346131号函)

有关山坡地公墓用地最小面积疑义案(内政部104年6月5日台内民字第1040418953号函)

有关○○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涉及将殡葬特定专用区内部分土地移转予自然人,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疑义案(内政部104年7月27日台内民字第1040427111号函)

有关殡葬管理条例第35条所订管理费专户专款专用之支出用途费用认列疑义(内政部104年12月24日台内民字第1041105997号函)

有关所询山坡地范围内已完成设置之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设施,申请扩充被原核准设置范围包围之零星非殡葬用地办理变更编定疑义1案(内政部106年2月7日台内民字第1050094992号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