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发
1. 制订学校年度工作要点、阶段性工作计划,制发每周会议安排表。 2. 负责党委会、部分专题会议的通知记录工作,起草会议纪要。 3. 参与学校大型活动重要材料的起草准备工作
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安州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改问题典型案例,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认真对照职能职责,全面梳理问题,赓即开展整改工作。 一、落实责任,迅速核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对磷石膏堆场问题作出安排部署,并带队赴现场调研督导整改工作,分管负责人会同安州国土分局迅速核查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情况
11月16日,生态环境部通报了安州区磷石膏堆场环境整改问题典型案例,市国土资源局高度重视、快速行动,认真对照职能职责,全面梳理问题,赓即开展整改工作。 一、落实责任,迅速核查。市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第一时间对磷石膏堆场问题作出安排部署,并带队赴现场调研督导整改工作,分管负责人会同安州国土分局迅速核查责任分工和任务落实情况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效”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动全市高质量发展,按照《河南省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法政办〔2022〕6号)的要求,市人社局对2022年4月13日以前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此次规范性文件清理中,我局梳理出11项以市政府名义出台文件建议保留,6项因出台新政策建议废止,以局机关名义出台规范性文件梳理出3项因出台新政策需要废止的文件。现将清理后决定继续保留和废止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未注册的手机号在初次登录时会自动注册为网站会员
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报考,入选考生无须邮寄纸质材料,请于2023年3月21日前将以下材料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至国资委公务员考录电子邮箱(gzwkl sasac.gov.cn),邮件标题为“姓名-报考厅局-报考职位-参加面试”: 2.户口本(或集体户口登记卡)首页及本人页。 4.学生证(应届毕业生),工作证(社会在职人员)。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如未制发工作证,请单位在《报名推荐表》中予以说明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认真执行《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要求,区政府法制办对2005年至2018年4月区政府及所属行政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40件,废止规范性文件10件,特予公布。 顺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顺城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顺城区经信局提供技术支持 电话:(024)57501807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本报讯(记者 徐东坡)12月17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发布公告,我省近期将在部分地市试行发放退役军人优待证,明年4月前后开始全面发放。 优待证是持证人彰显荣誉的载体、享受优待的凭证,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的关心关爱。12月14日,退役军人事务部正式启动了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申领制发工作
《公告》明确了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等相关内容。《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在2019年建立留抵退税制度时,为便利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了留抵退税办理各环节的征管事项,2022年,进一步加大留抵退税力度,在20号公告基础上,结合今年出台新政策具体情况,《公告》对个别征管事项作补充规定
为促进本市现代农业发展,进一步推动南京生猪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化、品牌化建设,按照财政部关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要求,市财政局近期会同市农委共同制发《南京市2013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明确项目建设原则、支持环节和建设内容、申报条件、扶持标准以及相关申报程序等。 本市2013年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将贯彻“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创新机制”要求,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重点支持生猪产业生产发展关键环节,解决和突破制约生猪生产发展主要问题,提升生猪生产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产业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审核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基本标准,集体研究可否设置;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如需专家评审);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