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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
为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病学生家庭经济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完善我校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根据《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冀政发【2017】5号)和石政发【2016】59号文件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随着城乡居民医保合并、我市大学生医保缴费标准、参保系统软件的调整,现每年只为新生办理,往届学生未在学校参保的,在原籍自行办理居民医疗保险。所有新入学大、中专学生按自愿原则参加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不缴纳学生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且不享受学校医疗补贴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