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方
违法分包,如何规避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违法分包主要指一些建筑施工单位将工程违法分包的情形,如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或组织,一旦施工工人发生事故,极有可能认定为工伤,公司将承担责任
安置房不同部分,保修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主体结构工程的,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大连劳务派遣根据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将劳务派遣劳动者派至实际用工单位处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在三方关系中,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务派遣劳动者是法律上的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实际用工单位之间是民事关系,双方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实际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劳动者之间是劳务用工关系,大连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向实际用工单位提供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劳动者直接进行工作安排和指挥监督。 从企业管理角度来看,服务外包是指企业为了将有限资源专注于其核心竞争力,以信息技术为依托,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知识劳动力,来完成原来由企业内部完成的工作,从而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升企业对市场环境迅速应变能力并优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种服务模式
近日,陈某向霍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7年7月14日,其在江阴市江阴金童某项目A地块工地从事钢筋加工制作过程中因机器故障,导致钢筋乱串,钢筋直接穿入左眼。经诊断,陈某左眼失明。事故发生后,陈某要求赔偿未果,遂诉至霍邱县法院要求劳务公司、刘某、付某及李某共同赔偿其损失
农民工在建筑工地干活,由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是比较多见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工程款该如何处理?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首先从文义解释,该通知使用的概念是“用工主体”而非“用人单位”,而“用工主体”并非劳动法上的概念;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并未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与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人员形成劳动关系。其次从劳动关系的实质分析
劳务派遣与劳务外包的共同之处是,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都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 它们的之间区别是: 1.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外包适用合同法
施工期限:2018年6月—2018年8月。 因需求部门提出招标申请,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说明本次招标包括:平板线及配套设备的卸车、安装及地基工程
很多人听到了在议论劳务资质取消的事情,导致一些省份的建筑劳务公司人心惶惶,原本想要办理劳务资质的企业也不敢乱动,最后只能放弃到手的工程从身边溜走,白白浪费了许多大好的资源和机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 如果您有建筑企业资质服务、信息企业资质、高企认定以及ISO三体系等方面的需要,敬请联系企佳咨询,企佳咨询将竭诚为您服务! 3.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