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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2001年《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同时,该条第二款又规定:“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