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8364235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
案情:被告人黄某某等人用山东省某某有限公司(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名下的土地、厂房和设备做担保,以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采用发传单、打电话的方式吸引社会不特定公众投资两公司。2012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共吸收被害人周某、黄某等被害人借款13228次,金额为人民币65836423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