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本
为利促进及活化政府资料应用并提升政府资料品质及价值,交通部高速公路局(以下简称本局)汇整国道即时及历史交通资讯,开放“交通数据库”(以下简称本数据库)**、官、学、研各界免费下载加值应用,以利用路人获取更多元之服务,特订定本注意事项。 本数据库资料来源为“高快速公路整体路网交通管理系统”与“高速公路电子收费系统”,资料免费提供下载使用。 本系统资料格式系依据交通部发布之“路侧设施即时交通资讯发布标准格式”、“即时路况资料标准2.0”及本局 “高速公路电子收费交通资料搜集支援系统(TDCS Traffic Data Collection System)使用手册”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实验与数据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运营与管理,根据《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工作规定》和《上海交通大学实验室开放管理规定》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是反映学院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应努力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把培养适应现代化经济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创新人才、做出高水平科研成果作为工作重点。 第三条 学院实地实验室和服务器资源的管理应遵循科学创新、高效有序、安全合法的原则
根据校党委《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增强党员发展工作透明度,使党员群众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特制定本制度。 1、凡拟发展为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和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都必须公示
为吸纳优秀人才充实征地拆迁工作队伍,推进黄兴片区征地拆迁工作再上新台阶,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县委、县政府同意,2017年7月公开招聘12名征地拆迁工作人员。为确保招聘工作组织严密,程序规范,公正公平,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由长沙县黄兴片区拆迁建设协调指挥部制定招聘方案
机关各党支部: 按照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机关党建工作的若干意见》(赣发〔2017〕7号)文件要求(以下简称《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和《中国***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五型”机关创建工作,推动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全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经机关党委会议决定,制定并印发《机关党建工作督查通报制度》。 请各支部认真对待督查通报制度,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本支部各项党建工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和党建业绩迎接督查工作。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部署,切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促进“五型”机关创建工作,推动机关党的建设走在全校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前头,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培养人才是学校的根本任务,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提高教学质量是学校工作的永恒主题,建立科学规范、运行良好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是增强自我控制和自身发展的重要保证。规范我校教育教学管理,强化教学过程控制,对教学质量实施有效地监控、评价和指导,有助于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培养出合格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环节,为切实加强学院教学检查与管理工作,提高课堂教学质量与效果,特制定本条例。 一、院级领导每人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 二、各基础教学部负责人对本基础教学部的所有青年教师每学期至少听课1次,每学期总听课次数不能低于6次
一、根据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社会团体财务管理标准,为规范和加强商会会费管理,按照章程规定合理使用好会费,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依据章程和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通知精神,以及国家有关社会团体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商会实际情况制定。 三、收取会费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收取,会费缴纳在执行标准的基础上上不封顶,多交不限,并及时向缴费单位出具自治区财政厅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
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教育活动国周的有关要求,宣传“弘扬船政文化、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精神,提升职业教育经济建设的能力,落实闽交院〔2016〕38号《美高梅4858mgm第二届职业教育活动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系职业教育实际,决定发动全系教职工,组织开展职业教育活动周工作。为确保活动扎实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系部成立“职业教育活动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林敏晖主任担任,副组长由陈文书记、季芳副主任担任,成员为系办公室、全体辅导员及系实训中心、各教研室主任和部分教师
一、宜兰县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督促各单位暨所属机关(以下称各单位)落实政府资讯公开法,保障人民知的权利,增进人民对公共事务之了解、信赖及监督并促进民主参与,特订定本要点。 二、各单位应依据政府资讯公开法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主动公开主管行政资料与法令规章于互联网,另得以刊载于本府公报或其他出版品之方式公开之。 三、各单位应于作成或取得政府资讯之日起一个月内制作目录,公开于互联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