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存在很多不同的土地形式,其中有一种就是集体土地。而集体土地指的是有多人所有一个集体的土地,并不归个人使用。那么在我国关于集体土地租赁房的相关内容有什么呢请阅读下面,跟随大律师网小编带来的文章进行详细的了解吧
为进一步壮大村集体经济,去年以来,景宁县东坑镇深��村依托建设农民增收项目,有效盘活本村土地资源,以项目建设助力村集体经济和群众“双增收”。 在东坑镇深��村农民增收项目建设现场,工人们正在进行施工作业。据了解,该项目位于深��村原学校旧址,于去年11月份动工,总投资350万元,计划今年年底完工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有两条法律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后的拆迁,叫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这种拆迁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的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7条的规定,只需将被拆迁的房屋作为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折价补偿或者以同等数量和质量房屋予以置换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目前在集体土地上实施拆迁,有两条法律途径可供选择:一是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集体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后的拆迁,叫做农村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这种拆迁方式,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款的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补偿标准,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7条的规定,只需将被拆迁的房屋作为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给予折价补偿或者以同等数量和质量房屋予以置换就可以了
房屋产权70年到期之后会自动续期,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如果房屋产权70年后,没有缴费或者没有能力缴费的话,国家有权收回土地所有权,但会按照当时的市场价进行相应赔偿
来源:证券时报 昨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从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管理等三方面进行了制度完善,其中,最大亮点是扫清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这一期盼已久的土地制度改革终于取得重大突破。 我国土地市场长期以来一直是由地方政府作为土地的唯一供应主体,而这种刚性的土地制度会带来一些弊端,如供应弹性不够等,同时也会导致土地要素成本居高不下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高坪区政府及其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为有利于人民群众方便快捷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区政府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分工,区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统一由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公开涉及区政府有关专项业务的政府信息,请直接向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申请
房屋地址: 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15号地上建筑物及相应集体土地使用权(信息仅供参考) 区域因素分析:(1)该标的坐落于宝山区富锦路4225弄15号,其中砖混结构房屋6幢,建面合计2427.51㎡;彩钢板房10幢,建面合计4755㎡;另有棚8362.56㎡,土地面积:17982㎡。(2)土地形状较规则,近似梯形,所在区域东临锦伟路,南临富锦路,西临锦南路,北临杨南路。周边环境:标的所在区域多为农田和厂房,公共服务设施较少
村民是否可以要求留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到市一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挂牌拍卖? 根据《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留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第(七)条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通过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
买农村宅基地房子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合法: 1、房屋买受人属于该宅基地所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买受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归集体所有。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仅享有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