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
★条文释义 精要介绍重要条文的立法背景、立法原意、学术观点和适用要点等内容,帮助读者了解法律条文的核心内容。 ★关联条文 收录与法律条文相关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条文,方便读者选择适用相关条文。 ★参考案例 以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判文书为主体,选编与法律规定和关联条文有关的参考案例,帮助读者了解相关实务经验
2016年11月6日,郑某驾驶的中华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奥迪轿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称,中华轿车前部有碰撞痕迹,奥迪轿车右侧车身有碰撞痕迹,现场无交警指挥,也无交通监控设施,交警赶到现场时,现场已移动,因过往车辆和围观群众较多,现场遭到破坏,地面痕迹无法识别,两车接触点无法确认,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2016年11月7日,王某某为出行方便,与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租车协议一份,以每日租金200元租赁该公司同款奥迪A4L轿车使用
只有出租人出租房屋,如果有多个房间的租金,违约的,是非法的。 版权声明必须平等,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数量,这将是有效的。只有一个合同只能得到满足,就会出现的情况的其他合同不可能的,债务人可以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核心内容: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财产吗?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能否主张自己的继承权?下面上海离婚律师在本文整理介绍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是否能继承遗产的相关知识。 未按《婚姻法》的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的,另一方是不能以配偶身份主张自己享有继承权的。这是因为未婚同居不具备“夫妻的名分”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刘奕湛)记者14日从全国残联获悉,在第25个全国助残日到来之际,中国残联正式开通运行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和全国残疾人**信息系统。 据介绍,12385全国残疾人服务热线,是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准,为残疾人提供政策咨询、意见建议、生活帮助等服务的统一的社会公益性电话,由中国残联和省、市三级残联分级建设呼叫中心(坐席),实现残疾人服务“一号通”。 服务热线收录了与残疾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部门涉及残疾人政策等,按照“法律法规、权益保障、**投诉、组织建设、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社会保障、宣传文化体育”9大类52小类分类
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10月 29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对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带动关联产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城乡建设和民生改善等方面作用重大。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健康发展,促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是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职责
4月25日,亦庄国投召开公司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实务培训会。亦庄国投投资部、法律事务部、资产管理部、企业发展部及各子公司有关人员参加了本次培训。 汉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平律师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做了《公司股东权利保护相关法律问题分析》专题讲座,并结合公司业务实际和广泛关注问题分析了当前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形势
涉嫌诈骗罪已经取保候审了,还会被判刑坐牢吗?刑事案件什么时候找律师最合适?刘彬律师,无党派人士,核心专业领域为刑事辩护,法律基础扎实,工作作风稳健。参与了一系列疑难复杂的案件的辩护工作,其中不乏区域内有重大影响案件,包括宁波第一例本土理财公司暴雷的集资诈骗案、鄞州特大诈骗案、余姚涉黑案、北仑组织领带传销活动案、宁波海关导游走私案、宁波机场飞天大盗案等。 为发挥品牌优势,刑辩君®️平台【“刑辩君”域名网站】拟通过对法律、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进行解读整理,对刑事辩护领域进行专业的法律研究及实案分析,致力于标准化、精细化辩护方案的提供
夫妻共同债务的内容有哪些,怎么认定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债务。由于社会生活的纷繁复杂,想要通过法律明确哪些是夫妻共同财产哪些是个人财产实数难事。在1993年11月3日,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