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照
“我国学术或研究机构分配股票予我国创作人申请股票适用缓课所得税作业办法”施行日期已于108年12月31日届满,当然废止。 “世新大学教师研拟产学计划提案补助办法”,业经108学年度第二学期第三次行政会议(109.03.12)通过废止,并陈请校长核定,请查照。 专科以上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规定案,检送财政部109年2月26日台财税字第10804666690号令
一、依据本县111学年度教保辅导团教学访视行前会议决议办理。 二、为协助本县公私立幼儿园提升课程教学及教保服务品质,本府订于112年4月11日(星期二)至112年4月28日(星期五)到园进行教学访视。 三、请贵园于排定访视日之7日前,将教学设计送达承办人(六合国小林登旺主任),由承办人转送该小组辅导员,以利访视进行,教案送件说明如下: (一)纸本资料:1式3份,请寄送至云林县莿桐乡六合村东兴路63号(六合国小)
有关数位发展部资通安全署办理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盘点作业,请于111年11月25日前至行政院国家资通安全会报资通安全作业管考系统“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填报,请查照办理。 1.数位发展部资通安全署为了解各公务机关汰换所使用或采购之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含硬件、软件及服务)之执行情形,并检视机关“委外营运”且提供“公众活动或使用之场地”,使用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情形,爰办理本次盘点作业。 2.请依附件“盘点原则”、“111年大陆资通讯厂牌调查表”及“公众活动或使用场地契约盘点”进行盘点,并请于111年11月25日前至行政院国家资通安全会报资通安全作业管考系统“大陆厂牌资通讯产品”填报盘点结果
修正“教育部补助大专校院创新创业扎根计划作业要点”,名称并修正为“大专校院推动创新创业教育计划作业要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5月22日以台教高(一)字第1090061407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行政规则)1份,请查照。 修订“世新大学研发成果与技术移转管理办法”,请查照。 科技部106年6月30日科部计字第1060043801号函订定“补助专题研究计划经费结报检附凭证范例”,自即日停止适用
龙星国小办理“桃园市107年度加强各校教职员及家长特教知能研习” 主旨:有关本校办理“桃园市107年度加强各校教职员及家长特教知能研习”,欢迎 贵校教师及家长踊跃报名参加,请查照。 一、依据桃园市教育局107年2月2日桃教特字第1070007394号函办理。 二、研习对象:本市教职员工、家长及特教助理员,约80人
主旨:检送本校办理“111学年度寒假科技创客营队”实施计划一份,敬请贵校协助公告并鼓励学生踊跃参加,请查照。说明:一、依据111学年国教署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计划办理。二、营队时间:112年2月6日~112年2月9日,营队课程:详如附件所示
教育部函文:有关“2020大专校院产学合作征免营业税说明手册”案,详如说明,请查照。 “教育部补助本国语文教育活动实施要点”第3点、第6点、第8点,业经本部于中华民国109年8月11日以台教社(四)字第1090083862B号令修正发布,兹检送发布令影本(含附件)1份,请查照。 检送农业科研成果应用可能涉及国内食、药等领域之管理法规与例示,请查照
转知~桃园市立同德国中办理本市111年度桃园市科学教育区域重点学校(生活与应用科技(一))活动“同德国中2022机器人夏令营”活动一案,欢迎本市国小高年级至国中二年级学生踊跃报名参加,请 查照。 一、 依据桃园市政府教育局111年3月11日桃教资字第1110022305号函办理。 二、 办理时间:111年7月4日(一)~7月6日(三),9:00~16:00(始业式8:30开始,结业式16:30结束)
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112年1月1起调整为15% 主旨: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自民国 112 年 1 月 1 起调整为 15%案,请查照。 一、依据本府人事处案陈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委员会 111 年 11 月 7 日台管业一字第 1111683549 号函办理;并检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公教人员退抚基金提拨费率业经考试院及行政院会同厘订公告,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调整为 15%,请各机关学校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依修正之军公教人员退抚基金费用缴费标准办理每月退抚基金费用缴纳事宜
51. 111.12.22 配合“金融控股公司发行公司债办法”之修正,有关公开发行之金融机构及保险业办理增资、减资及发行有价证券等案件之申请作业程序调整如说明,请转知所属会员机构,请查照。 行政规则 55. 111.12.22 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令:依据“证券投资信托及顾问法”第78条第3项但书、“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15条第3项及“证券投资顾问事业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第7条第7项,订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证券投资顾问事业或证券商间,该等公司之董事或监察人,除具董事长、经理人或业务人员身份者外,经本会核准后,得相互兼任情形之相关规定,自即日生效 行政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