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7045639
为及时掌握用工信息,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
为及时掌握用工信息,加强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根据《甘肃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和省市人社部门有关文件精神,县人社局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7月底,在全县范围内使用大就业劳动关系系统进行劳动用工备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灵台县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需进行劳动用工备案。 县属机关、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人员,订立、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同时,也需进行用工备案。 劳动用工备案分为初始备案、变化备案和注销备案,在备案时应按模板表式(加入用人单位业务联系QQ群:117045639,在群文件夹中下载使用)要求进行填报,并提供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