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项目
学术报告时间:2017年12月28日上午9:00 学术报告地点:金盆岭校区七教212 庄宗明,厦门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世界经济问题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会长、全国美国经济学会副会长、福建省经济学会会长等;《世界经济》、《东南学术》、《厦门大学学报》等杂志的编委;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曾任厦门大学世界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校长助理等
我校李梅花教授获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 日前,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公布了“2020年1-2月认真负责的鉴定专家(152人)”名单,我校李梅花教授名列其中,此次吉林省共有三位专家入选。 为切实提高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水平和质量,保证鉴定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的结项工作采取通讯评议制度。承担成果鉴定工作的专家按照要求履行鉴定专家职责,其中鉴定态度非常认真负责、评价意见客观中肯的专家将被记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成果鉴定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家档案”
擅长: 中枢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消化道及乳腺的X线、CT、MRI诊断。 医学博士,主任医师。从事医学影像学临床诊断、教学和科研工作20余年,在全身各系统常见病及疑难病的X线、CT、MRI等影像诊断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尤其擅长中枢神经系统、腹部器官、消化道及乳腺的X线、CT、MRI诊断
联系地址:河北省保定市五四东路180号,河北大学逸夫研究生教学楼水生生物学实验室,邮编:071002 2016年获“河北省李保国科技扶贫志愿服务队”(优秀志愿者”“学**先进个人”)称号; 2016年获河北大学“三育人先进个人”称号; 社会服务工作:河北省动物学会理事、河北省生物工程学会理事、河北省生物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水产动物营养与免疫、水生生物学专业英语(研究生) 主要从事水生动物营养免疫与健康养殖的研究工作,在国内外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40余篇。主持编写著作1部,参与编写著作1部
澎湃新闻曾报道,1月12日,记者在中国知网查询到,徐中民所著的两篇研究“导师夫妇”的论文《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集成思想的领悟之道》、《生态经济学集成框架的理论与实践(II):理论框架与集成实践》,发表于2013年第5期《冰川冻土》期刊。 《2020年查处的不端行为案件处理决定(第一批次)》显示,自然科学基金委在2020年上半年克服新冠疫情影响,持续深入开展科研诚信建设与案件查处工作,召开了2次监督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对若干科研诚信案件进行了审议,并经自然科学基金委委务会议审定。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和程序要求,对相关涉事主体进行了处理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1992-1996年在烟台师范学院生物系本科,1996-2001年在武汉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硕博。2001年7月以来在中国海洋大学工作,现为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 教学工作:校级教学名师、青岛市教学名师,获山东省教学成果一等奖;从事生物化学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生物化学》课程校级教学评估中获得优秀,承担《生物化学》省级精品课程建设工作
何志春,甘肃景泰人,政治和法律教研部教授,兼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法学专业研究生,甘肃省法学会理事、常任理事。原中共甘肃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
三、时间:2020年7月1日14:30 四、地点:济川校区D2301 五、主讲人简介: 李承贵,长江学者,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委员,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儒佛道治理思想研究团队”学术带头人,江苏省儒学会会长,主要研究方向包括中国古代哲学、儒学与宋明理学、儒佛关系、20世纪中国哲学、哲学方法论、伦理学、文化哲学等。主持、完成国级、省级社科基金项目8项,出版学术著作8部,在《中国哲学史》《哲学研究》《哲学动态》等海内外杂志上发表论文130余篇,先后获得省部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二等奖10余项。 电话:0523-80769096、80769066 建议**浏览器:Firefox、Chrome、Safari
8月16日,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公布了2019年度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简称“国家优青”)的评审结果,经过函评、现场答辩评审,西南科技大学与资源学院徐龙华教授申报的“氧化矿浮选化学”项目获批立项,资助经费130万元。这是我校首次获得国家优青人才项目的资助,实现了历史性突破。 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作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人才资助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也被称为“小杰青”,是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的铺垫性科技支撑基金
现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打通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等创新主体及科技人员转移转化科技成果,推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作出如下规定。 (一)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通过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