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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波保证保险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蔡红波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于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019年9月11日下午14时30分第十法庭开庭传票、合议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金额445108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保费费2049.2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暂计44955.91元(以代偿金额445108元为基数,按照0.063%/天,自理赔之日2019年1月14日起计算至被告偿还全部还款项之日止);4.被告承担原告需要支付的律师费10000元;5.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6.确认原告在上述第1-6项诉讼请求范围内就抵押物的处分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