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至
加盟合同到期未交费仍继续使用商标,亦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毛家饭店”这一知名品牌的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最终由加盟商赔偿“毛家饭店”商标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韶山毛家饭店发展有限公司的前身是韶山毛家饭店,其注册的“毛家”商标于1995年、2002年、2005年、2008年相继被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湖南省著名商标,2009年被中国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本文摘要:克日,一位被执行人主动来到淇县人民法院,通过微信将下欠的23800元欠款归还给了申请人。当执行干警问及他为何突然如此努力主动时,他说:“我出去吃个饭,买单的时候发现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全被冻了,一分钱都刷不出来,太丢人了,这钱我必须马上还。 ” 2019年12月,袁某与某建设公司因条约纠纷诉至淇县法院,法院依法讯断袁某支付23800元的货款
职工档案转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根据职工档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职工并没有被安排工作,这样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为此类劳动争议案给出了答案。一中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当事人杨静(化名)的档案材料已转至某工程总队,且该工程总队也为杨静继续缴纳了相应社会保险的事实,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判决要求某工程总队为杨静安排工作岗位。 杨静原在北京市公交汽车驾驶学校有限公司工作
本文摘要:并未保价租车物品遗失,租车企业一般按运费的3倍来赔偿金,这条规则备受争议。 近日,申通公司将总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的发票原件弄丢,而取件时并未告诉贵重物品必须保价,申通公司被诉至法院,拒绝赔偿金必要经济损失12万元。 据海淀法院通报,原告西藏汉拿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2月28日,公司财务人员将总金额人民币400余万元的发票原件交由被告申通公司寄送
具体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执法调查方法、机密信息来源、内部研究意见等敏感信息,通常不应公开,否则将有可能妨碍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明确将行政执法中的敏感信息规定为可以不予公开的情形,但这类信息一般都具有“内部性”或“非终极性”的特点,如果行政机关援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条关于“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的规定不予公开,人民法院经权衡认为不公开更有利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今后的行政执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应当予以支持。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清林,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
今年,广西南宁的一家公司为提高商品销量,花20万元邀请明星直播带货,结果3个月成交仅278元,公司要求退款遭拒后,将其告上法院,这一话题引来众多网友围观。时隔几个月,当地法院通报了结果。 据南国早报报道,南宁某商贸公司花20万元请上海某网络公司旗下明星曹某某直播带货,曹某某参演了国内不少古装剧,有一定影响力
案情简介2020年下半年,上海太平洋房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员工陆续在微信、抖音、论坛等网络平台上,散播大房鸭客户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内发生争吵打斗的不实视频、发布子虚乌有的言论并胡乱配图捏造事实,企图达到抹黑大房鸭形象和名誉的目的。 据此,上海舍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房鸭”)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相关单位、人员应立即停止散播,删除侵害大房鸭的虚假视频和不实言论,并 上海市申光律师事务所接受上海舍汇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大房鸭”)的委托,就近期部分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从业人员在微信、抖音、论坛等网络平台上散播大房鸭客户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内发生争吵打斗的不实视频,发表本律师声明。一、该视频的内容与大房鸭无关
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1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2020年1月,荣女士与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并缴纳费用,约定同年2月赴菲律宾游玩,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旅游团未出行。荣女士要求旅行社退还费用42400元,遭旅行社拒绝,荣女士便诉至法院
没领证先办婚礼,办完婚礼后却发现女友已和前男友领证结婚。男子一气之下,将女友告上法庭,要求女友返还彩礼。那么,送出去的彩礼要得回来吗? 据悉,小松(已婚)与小莲通过微信“摇一摇”认识,确立恋爱关系后,小松为表达爱意,常给小莲发“520红包”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2号中关村科技发展大厦B座108(北京大学口腔医院南150米) 乘车路线:地铁4号线国家图书馆B口出,往北行300米(湖北大厦旁) 法制网讯:10岁儿子长得越来越像妻子前男友,父亲偷做亲子鉴定,结果真相大白。4月25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离婚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决被告吴琴赔偿原告周强支付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共计4万元。 2004年12月,周强、吴琴夫妇生育一子,家人对其疼爱有加,一直视为掌中宝






